对危房鉴定工作决不能马马虎虎, 应该科学地、实事求是地作出技术鉴定结论。经常可以见到一些地方出现地震、台风、火灾、爆炸等自然或人为的灾害,这些都是会对房屋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或者破坏,加上房屋结构在日常长时间的使用过后,建筑材料和构件本省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和性能的退化。不管是外界的因素还是房屋自身的因素,都会是房屋的安全性存在隐患,一不小心会影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就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危房安全评估等级检测鉴定实例:
1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鉴定评级
1、地基基础——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房屋整体无明显倾斜趋势,未发现建筑物存在明显基础不均匀沉降的迹象和变形,上部主体和围护结构无明显因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变形和裂缝等;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1款,评定地基基础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2、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木梁、木柱普遍有不同程度的腐朽,个别木质构件剔除外部木材后发现内部腐朽严重,颜色呈深褐色,木材易被捻成粉末,均为危险构件。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4款,评定上部承重结构为d级(整体危险)结构。
构件
1)危险构件:
2)非危险构件;
组成部分 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部分。
d级:整体危险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也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